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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伙企业公司注册设立登记

发表日期:2018年7月2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950 次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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