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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备忘录

发表日期:2018年7月2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4857 次


  2004年7月11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和香港特区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在北京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该《备忘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从内地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两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交流的需要而签署的。近年来,随着祖国内地与香港在教育方面的和与交流不断发展,日益频繁。许多内地青年十分愿意到香港高校求学,越来越多的香港学生也十分希望到内地院校就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内地与香港的有识之士,一再呼吁两地应尽快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有关文件,以方便内地与香港的人才流动,促进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协议中明确,内地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香港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内地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香港高校的博士学位。同样,香港高校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到内地高校攻读研究生学位和进行职业学习;香港硕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直接攻读内地高校的博士学位。
  据悉,内地与香港的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也在协议中得到了鼓励和支持,这将有力推动内地高等学校与香港地区高校利用各自优势,培养符合两地需求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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