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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3433 次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  中国环境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第四条  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范围使用。 
                     
  (一)中国环境标志可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时应在环境标志产品及包装物上按统一规格的环境标志图形(见附件)使用。

                     
  (二)中国环境标志只允许在获证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三)生产企业对环境标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产品)的应填写《环境标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经认证中心批准,可在已经认证的产品上自行印制环境标志。

  (四)  获证组织到期不再继续认证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纳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资格,就应停止中国环境标志的使用。

  第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认证中心将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经济赔偿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 
                     
  (一)如在受理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申请阶段,发现企业已存在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认证中心将立即终止其申请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二)如在中国环境标志现场检查阶段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检查组将立即停止现场检查,认证中心做出不予通过认证结论。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6~12个月后,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三)认证中心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现企业冒用、仿用等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现象,即认为该企业存在诚信问题,将中止审核过程或撤销已发放体系认证证书。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自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四)认证中心在实施中国环境标志年度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经发现已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或其他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将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将暂停直至撤销其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资格。被撤消认证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6-12个月,视其整改情况,重新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第七条  认证中心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告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型号等,同时公告撤、注销认证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

  第八条  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企业可自愿采用认证中心推荐的数码防伪措施,公众可通过电话、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的真伪。

  第九条  违规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企业,经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请认证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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