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律角度看
产生平行进口原因是多样的,首先价格差是产生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也是这一原因造成这种市场交易经久不衰,各国家和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也是不同的,同一版权的产品售价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国外产品价格低,就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卖,继而产生平行进口。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关税的影响也越来越小,信息传播的越来越广,商品价格信息全世界都可以查的到,造成灰色市场发展迅速,很多国家也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市场的活动,促进了灰色市场活动迅速发展;目前,在现代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研究著作的平行出口的利于弊,本文认为对于商标等商业性的平行进口,大多涉及的是一种利益上的追求工具,涉及到了进口商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有些产品甚至涉及到了国家的利益,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标权、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一个维护和平衡,因此它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了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影响到各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和经济。随着世界全球经济化的深入,我国对外贸易的增多,这种问题越来越显得突出,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没有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这方面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平行进口对我国带来经济带来冲击。美国早在1976年的版权法当中明令禁止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所有进口活动。但是到了1998年这个法律却被否定了,对著作权的平行出口进行放松政策。日本规定不损害原有权利的前提下,经权利享有者允许后,权力者转让著作权后,作者就不可以在转让给其他人了。
2从贸易学角度看
货物贸易与著作权贸易之间的冲突其实质就是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著作权平行进口商享有货物的物权,而著作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的是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某些权能。一个国家贸易的自由化表明,版权产品可以不仅在本国国内进行出售,可以在国际上进行自由贸易,随着各国经济相互交流的程度变大,版权保护和贸易自由这两个领域产生了很微妙的联系,贸易交流的巨大发展促进了平行进口的频繁发生。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我国而言。著作权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著作权权利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可以防止外国的著作权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垄断。我国属于低价位国家,著作权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因此,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来看看微软WINDOWS软件在美国及在中国悬殊的售价案:1998年,美国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软件中文版在中国售价高达1998元,而相同软件在美国本土的售价仅为100美元。试想,如果著作权在中国已经允许的前提下,那么我国的国民就可以在其他发达国家进口低廉的相同软件,同时,迫使微软公司调整其在华的售价,消除暴利;但如果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众多使用微软的用户将不得不为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垄断付出高额的代价。
3从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看
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绝对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对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很好地处理了著作权平行进口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符合TRPIPS协定的精神。从著作权平行进口积极方面来看,它是有助于贸易自主化的,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减少贸易壁垒,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证。"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通"已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目的。而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恰恰能够起到设置关税壁垒的作用。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迅速,各国都开始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促进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减少了垄断企业,保证了市场的良性运作,减少了知识霸权,促进了科学进步,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所以,世界上在版权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从法理学、法经济学、贸易学和现有法律及国际公约角度看,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是我国现阶段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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