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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单证知识

发表日期:2015年5月12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180 次

外贸单证(foreign trade documents)是指在外贸业务中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和证书。

A、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它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Invoice)字样。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单价和总值。单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C、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 “To order”“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 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 ? 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and  of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 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 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定)。 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而导致巨大损失。

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其它。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D。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它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CIP价格的110%投保。

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打“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它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保险公司签章。

 

E、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它规定办理 ?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 ? 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 ?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

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

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F、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G、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H、其它单证

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ofShipmentSample)、邮局收据(Post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外贸出口单证流程

1.客户询盘:

一般在客户下订Purchase Order之前,都会有相关的Order Inquiry给业务部,做一些细节上的了解。

2.报价:

业务部及时回复客人查询,确定货物品名、型号、数量、交货期、付款方式、包装规格、港口(空运机场)及柜型等,等和客户确定业务时, Proforma Invoice or sales contract or offer sheet 给客户做正式报价。

3.得到订单:

经过洽谈,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 Purchase Order or sales contract

4.下生产单:

得到客人的订单确认后,给工厂下订单(工厂自己安排生产计划),安排生产计划。

5.业务审批:

业务部收到订单后,首先做出业务审核表。按出口合同审核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尽可能将各种预计费用都列明。合同审批需附上客人订单传真件,与工厂的收购合同。审核表要由业务员签名,部门经理审批,再交管理部人员审核后才能执行。如金额较大的,或有预付款和佣金等条款的,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才行。合同审批之后制成工作任务单,交给部门跟单员跟进。

6.下达生产通知:

业务部在确定交货期后,满足下列情况可下达生产通知, 通知工厂按时生产: 6.1: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户,通常是在交货期前1个月确认L/C已经收到,收到L/C后需业务员和单证员分别审查信用证,检查是否存在错误,交货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请客人修改L/C. 6.2: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户,要确认定金已经到账。 6.3:如果是远期L/C D/A等条款收汇方式的客户(不推荐运用这种方式),需经总经理确认批准。

 

7.验货:

7.1:在交货期前一周,要通知公司验货员验货(部门跟单员跟进)。 7.2:如果客人要自己或指定验货人员来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一周前,约客户查货并将查货日期告知外贸部。 7.3:如果客人指定由第三方验货公司或公证行等验货的,要在交货期两周前与验货公司联系,预约验货时间,确保在交货期前安排好时间。确定后将验货时间通知工厂。

 

8.备制基本文件单证:

在收到客户正式的订单时,应制作出口合同, 出口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托运单,核销单,报关单, 报关委托书, 报验委托书(工厂的外贸人员还需要准备: 商检换证凭单,纸箱检验单) 等文件。(应由单证员制作,交给业务跟单员跟进)。

 

9.商检:

如果是国家法定商检产品,在给工厂下订单时要说明商检要求,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检所需资料。而且要告诉工厂产品的出口口岸,便于工厂办理商检。应在发货一周之前拿到商检换证凭单/条。

 

10.租船订仓:

10.1.如果跟客人签定的合同是FOB CHINA条款,通常客人会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应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了解将要安排的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以前,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应在交货期7天之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通常在开船5天前可拿到进仓单。

10.2.如果是由卖方支付运费,应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到港时间准时,船期时间合适的船公司,并告诉业务员通知客人。如客人不同意时要另选客人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一周书面定仓,程序同上。

10.3.如果货物不够一个小柜,需走散货时,向货代公司定散货仓位。拿到进仓单时,还要了解截关时间,入仓报关要求,等内容。 104.向运输公司定仓时,一定要传真书面出口货物托运单,注明所定船期,柜型及数量,目的港等内容,以避免差错。

 

11.安排拖柜:(千万记住装柜前要检查集装箱柜里是否有破旧,破损,破裂的地方)

11.1.货物做好并验货通过后,委托拖车公司提柜,装柜。拖车公司应选择安全可 靠,价格合理的公司签定协议长期合作,以确保安全及准时。要给拖车公司传真以下资料:定仓确认书/装柜图纸,船公司,定仓号,拖柜委托书,注明装柜时间,柜型及数量,装柜地址,报关行,及装船口岸等。如果有验货公司监装柜,要专门声明,不能晚到。并要求回传一份装柜资料,列明柜号、车牌号、司机及联系电话等。

11.2.传真一份装车资料给工厂,列明上柜时间、柜型、订仓号、订单号、车牌号以及司机联系电话。 113.要求工厂在货柜离开工厂后尽快传真一份装货通知给业务部,列明货柜离厂时间、实际装货数量等,并记下装箱号码和封条号码作为提单的资料。要求工厂装柜后一定要记住封紧锁上。

 

12.委托报关:

在拖柜前要将报关所需资料交给合作报关行,委托出口报关及做商检通关换单。通常要给报关留出两天时间(船截关前)。委托报关时,应提供一份装柜资料,内容包括所装货物及数量,口岸,船公司,定仓号,柜号,船开截关时间,拖车公司,柜型及数量,本公司的联系人和电话地址等。

 

13.获得运输文件:

13.1.最迟在开船后两天内,要将提单补充内容(如果需要修改的话)传真给船运公司或货运代理。提单补充内容要按照L/C或客人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13.2.督促船公司尽快出提单样板及运费帐单。仔细核对样本无误后,向船公司书面确认提单内容。如果提单需客人确认的,要先传真提单样板给客人,得到确认后再要求船公司出正本。

13.3.及时支付运杂费,付款后通知船公司及时取得提单等运输文件。支付运费应做登记。

13.4。 如果客户是做FOB条款的, 应该及时通知客户保险,并将提单副本传真给他。

 

14.准备其他文件

14.1.商业发票: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要与L/C上的完全相同,小写和大写金额都要正确无误。L/C上对发票的条款应显示出来,要显示唛头。如果发票需办理对方大使馆认证,一般要提前20天办理。

14.2FORM A原产地证书:FORM A 原产地证要在发货之前到当地商品检验局申办。需注意的是运输日期要在L/C 的交货期和开船日之前,在发票日期之后。未能在发货之前办理的,要办理后发证书,需提供报关单,提单等文件。经香港转运的货物,FORM A证书通常要到香港的中国商检公司办理加签,证明未在港对货物进行再加工。

14.3.一般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可在中国贸易促进会办理,要求低一些。可在发货之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补办。如果原产地证书要办理大使馆加签,也和发票一样要提前20天办理。

14.4.装运通知:一般是要求在开船后几天之内,要通知客人发货的细节,包括船名,航班次,开船日,预计抵港日,货物及数量,金额,包装件数,唛头,目的港代理人等。有时L/C要求提供发送证明,如传真报告书,发函底单等,注意按客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

14.5.装箱单:装箱单应清楚地表明货物装箱情况。要显示每箱内装的数量,每箱的毛重,净重,外箱尺寸。按外箱尺寸计算出来的总体积要与标明的总体积相符。要显示唛头和箱号,以便于客人查找。装箱单的重量,体积要与提单相符。

 

15. 交单:

15.1.采用L/C收汇的,应在规定的交单时间内,备齐全部单证,并严格审单,确保没有错误,才交银行议付。

15.2.采用30% depositT/T收汇的,在取得提单后马上传真提单给客人付70%余款,确认收到余款后再将提单正本及其他文件寄给客人。

15.3.如果100%T/T收汇的,要求收全款货款才能做货的,要等收款后再安排生产。拿到提单后可立即寄正本提单给客人。

 

16.业务登记:

每单出口业务在完成后要及时做登记,包括电脑登记及书面登记,便于以后查询,统计等。

 

17.文件存档:

所有的外贸单证、L/C和议付文件必须留存一整套以备查用。

 

18.单证员平时应注意收集海空运价,船期,航线,等信息,为业务员的报价提供帮助。

 

外贸单证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6、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通过对有关单据的认真审核,对于有问题的单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一、汇票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Pay to ***BANK or order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二、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外贸单证的分类

国际上对外贸单证的分类:

1、根据外贸单证的性质划分:

国际商会在其199511日起施行的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中对单证分了两类。

01,金融单证: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或款项的单据;

02,商业单证:指发票、运输单证、所有权单证或其他类似单证,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

2、对外贸单证按用途来分类:

01,货运单证(Transport Documents

包括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租船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单以及快递和邮运单据等;

02,商业单证(Commercial Documents

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证实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以及规格单等;

03,公务单证(Official Documents

诸如领事发票、法定发票、海关发票、政府部门或商会等团体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健康、兽医和卫生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以及配额许可证;

04,保险单证(Insurance Documents

包括:暂保单、保险赁证、保险单;

05,金融单证(Financial Documents

如:汇票、本票、支票等;

06,附属单证(Supplementory Documents

如:航程证明、邮寄单据、样品证明等;

 

3、根据外贸单据流向划分

01进口单据:如进出许可证、信用证、进口报关单、进口商检单等。

02出口单据:如出口许可证、报关单、包装单据、运输单据、商业发票、汇票、商检证书 、产地证书、保险单等。

以上分类基本概括了出口单证内容, 在贸易实务中,出口方需要向进口方提供哪些单据,一般是按不同进口地区、不同商品、不同客户的要求而决定的,由进口方在信用证或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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