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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论文

发表日期:2018年7月7日  作者:吉林电视台:刘爽  本页面已被访问 708 次

1网络著作权的主客体

第一,每个网站都有其网站的管理者,这些网站的网页整体著作权都由网站的管理者拥有。对于网页来说,如果将一个网页进行复制,复制后再储存于电脑中,然后进行打印,此网页就具有了传播性,这就是对网页的一种抄袭行为。一个网页无论是从网页的颜色到图形再到网页的文字,都是网站管理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网页的页面设计,网页的色彩,网页的构思,都是吸引网民的重要环节,因此大多数网站管理者在网站上非常花心思,并且对网站的设计,对网站的整体感观经常作调整。在这些修改并且完善的过程中都用上了网站管理者投入的,物质,智力以及精力。所以对于网页的界定,应当作为网站管理者的“作品”出现。第二,网站的管理者同时对于网站的内容享有著作权。网站的管理者在管理网站时,对来自传统媒体的信息进行了大量编辑,比如将它们进行分类,对分类后的信息加以编辑,在编辑的过程中,网站编辑加入自己的思想,发挥出自己的创作能力,在编排,重组作品时,网站编辑赋予作品独特地表现力,并且发挥了自己独有的智慧。根据我国法律有效条文规定,网站管理者享有对网站内容及网站整体的著作权,在运用网站作品及特色作品时,应当给网站管理者支付相应的稿酬,若在网络中遇到单独的部分,它的著作权属于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人所有。

 

2有效保护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

每次科学技术发生重大的变更,都将使知识产权受到一次大的冲击,每次冲击过后,知识产权作品的使用方式,表现形式以及传播手段都会发生一次明显的改变。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入数字信息时代是现今时代的独特标志,但是网络仍旧存在着较为混乱的现象,只有拥有一个有效,合法,规范,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使网络真正发挥其良好的传播功能,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更广泛的帮助。为了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我们应当,第一,提升舆论的宣传力度,让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广为人知,在社会各界建立对著作权的新看法。网站作为新兴事物的出现,其收益较小,成本较高,若在这种情况下还擅自盗取别人的作品,就会使别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观。当遇到公益事业网站或者公益事业作品,虽然是提倡宣传的内容,但也不可以肆意进行抄袭或者侵权,这既是对网站的保护也是对网站管理者的尊重。只有不断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关注,才能促进著作权保护法的不断完善。第二,合理使用网络作品,如果一开始网络就没有一个相关的,合理的法律进行依靠,网络的盗版现象将会泛滥成河,这对我国的信息科技产业将会造成很大的冲击。网络被广泛提倡,广泛使用的原因全因网络的共享与开放性,这两点也成为网络特有的性质,如果一视同仁的看待传统作品与网络作品,将会打击网络作品的创作积极性,使网络作品数量减少,最终造成网络技术难以操作,这将会对我国的网络发展形成遏制,所以只有全面的建立网络作品制度,才能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改善。

 

3结论

在技术不断进步的今天,著作权的保护就是为了平衡传播者,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所有利益关系,在保障著作权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使社会公众也能容易的使用到作品。网络的兴起,网络著作权的规范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有明确的义务和权力的划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真正得到很好的规范,这也将促进我国网络科技的更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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