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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别人的孩子不可随意抱

发表日期:2018年6月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881 次

    ——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商标侵权带来的启示

    经过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几个回合,历经一年多时间后,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以下简称“二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终以,“二琶”撤诉告一段落。但该服装厂由于自己的侵权行句而丢失市场份额等连锁反应的影响却不知还要持续多久。

  2001年12月25日,大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接到群众举报称: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将大连富田洋服有限公司注册的“TOMIDA”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厂加工车间内,工人正在加工服装,该厂仓库内还存放着3000件(套)标贴有“TOMIDA”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商标注册证,当事入提供不出,后来得知,该厂并没有与“TOMIDA”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许可合同。

  经进—步调查得知,大连富田洋服有限公司是1988年1月由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辽宁省服装公司、日本富田株式会社、蝶理株式会社、三井株式会社共同出资成立的生产西服的中日合资企业。该公司是“TOMID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而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之所以使用“TOMI—DA”注册商标,主要是依据1999年4月6日及1999年11月30日召开的两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在产品质量等条件达到要求水准(富田技术部长鉴定签字)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另文规定实施方案可以开始使用TOMIDA商标。”于是,在没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得到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该厂便以为自己可以生产有“TOMIDA"商标的服装了。

  至案发时,“二呢”已加工生产带有“TOMI—DA"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4.47万件(套),销售额1178万元。大连市工商局决定责令该厂停止使用侵犯“TOMIDA"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人民币,并监督销毁库存服装上的“TOMIDA”注册商标标识。

  2002年3月22日,根据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提出的听证申请,大连市工商局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听证机构认为办案单位查处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侵犯大连富田洋服有限公司“TOMIDA”商标专用权——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

  大连第二呢绒服装厂按到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后,于4月8日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经过调查,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于6月7日作出了维持大连市工商局处罚意见的决定。

  该厂对市政府法制办维持工商局处罚的决定仍然不服,向大连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种种原因,该厂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目前正在接受处罚;而该厂因这场纠纷所引起的丢失市场份额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还无法预测会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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