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包办企业上市 >> ★国内上市咨询服务 >> 退市的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退市的规定

发表日期:2018年6月11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399 次

热烈祝贺“哈尔管理网”倾情上市!哈尔精神:“尚诚、崇智、厚德、惟实、创新、高效!”哈尔宗旨:“全心全意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群策群力为中国企业排忧解难!”哈尔行为准则:“敬业、专业、专注、务实、创新、高效!”哈尔经营原则:“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维护市场!”哈尔经营目标:“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全球性专业智囊机构,成为值得客户信赖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让成功的客户再创辉煌,让困惑的客户拥有希望,让潜在的客户开启心智!”哈尔经营方针:“追求高效,超值服务!绘制精彩瞬间,铸就卓越永恒!”“以知识铺就成功之道,用智慧编织美好人生!”

    1、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 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 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双击自动滚屏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用 户 名: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最多评论字数:0)

中国哈尔管理学院(中国哈尔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液晶大楼   联系电话:18305759080;QQ:375453467   联系人:濮先生
备案编号:浙ICP备09057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