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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的界定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216 次

  DM杂志和正式期刊一样追求信息的可读性,但是从规定来看,信息的可读性似乎是一个奢望的幻影。《管理办法》第四条就规定,“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而且有关文件还对“其他非广告信息”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类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按照管理部门的设想,DM杂志就应该是广告专集,除了广告几乎不能有其他。

  可是在信息泛滥的社会,广告的关注度越来越低,很多企业不再迷信广告的效力,他们创造了越来越多的“软广告”形态吸引受众,如事件策划、新闻造势、娱乐营销等都是企业常用的手段。他们把产品或企业信息融合在有传播价值的事件和新闻里,不仅能有效到达受众,而且还对目标消费者进行了深度诉求。这种传播方式屡见不鲜,在纸质媒体更为流行。翻开报纸、杂志,软文广告随处可见,新闻报道型的、常识介绍型的、市场分析型的、生活资讯型的,各种形态应有尽有。它们比广告传播的立场客观,比广告传播的形式多样,比广告传播的内容有趣,总之,它们把广告和相关资讯融合在了一起,它们是广告,但是又最不像广告。于是,广告和“非广告信息”的界限变得模糊。

  目前的DM杂志中到处流行着这种“似是而非”的信息,它究竟是属于广告的范畴,还是属于非广告的范畴,仅凭管理规定难以判断。例如,某一唱片的广告,先从一篇介绍歌手的文章开始,然后到对他的访谈笔录,最后告诉读者他出了最新专辑,并详细介绍他的每一首单曲。这种叙事方式跟娱乐杂志的叙事方式几乎一样,那么它是广告还是娱乐资讯呢?还有一则换客网的广告,作者把“换客”看作一种新鲜的生活方式,把它当作新闻来报道,并且介绍了一批“新兴人类”换客的离奇经历。它的叙事方式既有很强的新闻性,又有很强的故事性,那么它是新闻,是故事,还是广告呢?广告学者陈培爱在《广告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广告的四个特性:第一,广告的本质是“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第二,广告是经过艺术处理的信息;第三,广告要经过传播媒介传播;第四,广告是为了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如果根据这四个特性来评价,它们毫无疑问都是广告,只不过是经过了特殊的艺术修饰的广告罢了。可是这种表达方式又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它总是试图使消费者相信这不是广告。

  不同的立场决定了对广告信息的界定是不一样的。站在经营者的立场,纯粹的硬性广告,必将使DM变得索然无味,为了增强广告的可读性,吸引读者群,他们需要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表达。站在管理部门的立场,DM杂志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又是一个法规与现实的冲突,直接影响到DM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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