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包办企业上市 >> ★上市知识咨询服务 >>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双击自动滚屏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

发表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074 次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简介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 Director)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3年改选,但可连选连任。被解聘的原因有:任期届满而未能连任;违反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本人辞职;其他如因解散或董事死亡,公司破产,董事丧失行为能力等。
  资格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任免机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届内提出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等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细则的权力。

    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以前或现在的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在实务上,小型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不过,也可能有一、两位投资者只选择投资而不积极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在私人有限公司会出现。对于这类股东,他们的责任,亦即他们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金额[1]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人;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③不得挪用公司资金;④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⑤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⑥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⑦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⑧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⑨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⑩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公司或者子公司借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③至⑩的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和安排公司事务时,以一个普通正常人的合理、谨慎的态度,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的利益。

    董事与股东的关系

  董事局通常拥有权力执行公司整体的管理工作。董事运用权力管理公司,毋须《公司条例》或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他们的权力是源自公司章程细则,不必受制于股东周年大会所通过的决议。
  不过,股东可以利用公司章程细则,管制董事的权力。股东可以修改细则、免任董事或拒绝再选某人为董事。

    同名书籍

    基本信息

  作者: 鲍勃.特里克(英)
  译者: 韩纪/等
  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出版年: 1997-10
  页数: 202
  定价: 12.00
  装帧: 平装
  ISBN: 9787119020938

   内容简介

  近年来在很多国家,董事的工作已受到极大关注。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而董事的重要性则在于正确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公司更好地运转。《董事》一书简要介绍了董事的职责、作用,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面临的挑战,收录大量相关词汇和背景资料,对每家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众股东都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鲍勃・特里克先生将董事及董事会工作作为主要课题研究是通过由他主持建立的设在牛津诺菲尔德学院的公司政策小组来完成的。他曾出版过几本有关公司管理的著述,并任《公司管理》―― 一份国际评论的编辑。目前,他受聘于英格兰、澳大利亚和香港地区的多所大学。虽长居英国,但经常奔忙于世界各地,继续从事董事及董事会专题的研究。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引文
  董事的作用
  董事的职责和责任
  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的类型
  社团法人管理之争
  董事面临的冲突
  第二部分 词条汇释
  (A~Z)
  第三部分 附录
  一 凯得伯瑞报告:最佳经营准则(关于
  社团法人管理的财务)
  二 格林伯瑞报告:最佳经营准则(关于
  董事的报酬)
  三 通用电器公司:董事会在意义深远的
  社团法人管理问题上的方针
  四 董事会效能的评定
  五 董事入会时的逐项审查
  六 案例研究:
  Metallgesellschaft公司案例
  Saatchi&Saatchi公司案例
  七 相关信息
  八 推荐书目
  中文索引
 
扩展阅读:
  • 杨浩《现代企业理论与运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146页-147页

  • 《公司法》

  • 《经济法》2008年CPA考试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135页

  •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开放分类:企业公司职务人事


  双击自动滚屏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用 户 名:
电子邮件:
评论内容:
(最多评论字数:0)

中国哈尔管理学院(中国哈尔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液晶大楼   联系电话:18305759080;QQ:375453467   联系人:濮先生
备案编号:浙ICP备09057314号